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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予以认可

发布时间:2015年6月21日 沈丘离婚律师  
 四川新闻网-四川法制报讯

  (记者程绍璋)昨( 29)日记者从绵阳市中级法院获悉,该市首例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案件已审结。对于盐亭女子程燕(化名)和台湾人陈某离婚一案,绵阳市中级法院裁定,认可台南县“地方法院”作出的准许二人离婚的判决。

  据了解, 2003年 7月 23日,盐亭县女子程燕在大陆与台湾台南县人陈某登记结婚。后来因感情不和,陈某返台湾后,向台湾省台南县“地方法院”起诉离婚。

   2005年 2月 21日,台南县“地方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程燕收到该判决后,依法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认可台南县“地方法院”作出的该离婚判决。绵阳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合议庭审理此案。 2005年 11月 15日,绵阳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认可台南县“地方法院”作出的前述判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后,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不具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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