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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被判“不算数”

发布时间:2017年3月10日 沈丘离婚律师  

 本报讯丈夫婚前答应给妻子3万元买衣服的承诺没兑现,婚后补写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离婚时,妻子拿着这张欠条能不能要丈夫还钱近日泉州市永春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柳某与妻子小林在2000年结婚,几年后,柳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小林同意离婚,但除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要求柳某按照欠条所写还她5万元。在法庭上,小林拿出一张欠条,上面写明:兹欠小林人民币5万元,落款人为柳某,时间为2001年8月5日。

  柳某说,婚前他曾答应给小林3万元买衣服,但因种种原因没能兑现,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他出具5万元欠条给小林,只是为了哄她,并没有真正向小林借钱。

  法院审理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出具欠条给妻子,丈夫拥有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拥有的债权同样是夫妻共同债权,两者可互相抵销。该欠条不能视为夫妻财产的约定,所以小林要求柳某偿还5万元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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