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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处置他人财产无效

发布时间:2017年5月31日 沈丘离婚律师  

  李忠的父亲是兰州机床厂的退休职工。1993年10月,单位分给李父一套住房,李父缴纳了房款并取得80%的产权。两年后,李父与刘英相识结婚。 2001年,李父将剩余的房款交清,取得了房屋100%的产权。2004年春节,在长春工作的李忠到兰州看望父亲,却得知父亲早在2003年10月16日与继母发生争吵后就离家出走,至今生死不明,李忠急忙向七里河区公安分局报案。2005年11月,刘英给自己的女儿留下了一份遗嘱,写明将李父购买的住房留给女儿。2006年刘英去世后,刘英的女儿住进了母亲留下的房子里。

  2008年9月,李忠向法院提出宣告父亲死亡的申请。2010年5月,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宣告李忠父亲死亡的判决。李忠认为,刘英与父亲再婚时,刘英的女儿已经成年,并且没有对父亲尽到赡养义务,没有形成继父子女的抚养关系,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遂将刘英的女儿告上法院,要求其搬离诉争的房屋。该案在审理中,诉争房屋评估价值为8.3万元。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李父离家出走后,对合法财产没有进行处理,并且确认李父死亡的时间在刘英去世之后,刘英留遗嘱将房子留给其女儿,属于处分了他人的所有财产部分。李父遗留的房屋80%是属于李父个人的,剩余的2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属于刘英个人财产。判决李父名下的房屋由李忠继承,李忠支付刘英女儿10%的房价款8300元。刘英女儿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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