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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之间婚姻登记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报请备案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日 沈丘离婚律师  
           ((83)民民字第143号)

市政法委委员会:
  根据民政部(83)民20号文件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精神,特将我局(82)民民字第173号《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外国人婚姻登记工作中的几项规定》中,有关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间婚姻登记部分进行相应地修改。已经同市外办、市侨办、市公安局、市高、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公证处等单位研究商定《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之间婚姻登记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特此报请备案。

                         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之间
            婚姻登记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

  为了做好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间婚姻登记工作,根据民政部一九八三年三月十日民(1983)民20号文件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结婚登记
  (一)确认华侨、港澳同胞的身份是登记工作的首要工作,应该认真细致地校阅证件,肯定当事人的身份。主要是以有效的签证护照为依据,华侨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港澳同胞持港澳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二)必须认真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间的结婚登记手续,在肯定其身份后,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索取证明文件:
  1.华侨同北京公民的结婚须持证件:
  (1)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本人出生年月日和无配偶(未婚或离婚、丧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按上述项目出具的证明。
  (2)对于来自和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的华侨同本市公民申请结婚登记的,须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根据其国内原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以及本人出具的无配偶的书面声明,由民政局会同市侨务办公室审查后,可予办理结婚登记。
  2.港澳同胞同北京市公民结婚须持的证件:
  (1)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辩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2)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交上述(1)、(2)项证明。
  3.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港澳同胞均须持有的证件:
  (1)在国外或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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