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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冷暴力的法律含义及相关案例解析

发布时间:2018年3月29日 沈丘离婚律师  

    家庭冷暴力的法律含义

  《婚姻法》第四条确定了夫妻之间互相享有配偶权。配偶权是由法律赋予的夫妻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权,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配偶权派生的同居权是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与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权利,另一方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相互扶助等权利。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一方的不作为行为即是对另一方同居权的侵害。包括性权利在内的同居权,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而且配合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3款第4项明确规定了未同居达到两年即构成离婚的条件。

  心理专家:什么是家庭冷暴力

  所谓“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家庭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

  这种暴力一般表现在夫妻之间矛盾虽不诉诸武力,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彼此有意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这种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甚至比肉体伤害更可怕。

  处于家庭冷暴力中的女性大多有委屈感、被控制感,感情变得脆弱易激动,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

  看过《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观众都会同情梅湘南的遭遇,痛恨安嘉和的暴戾。其实,在现实婚姻生活中,一些家庭暴力正是由“冷暴力”肇始,日积月累酿成悲剧。据统计,八成离婚案件存在着家庭冷暴力。

  一个本该是避风躲雨的“港湾”竟然成了一个冷酷无情的冰窖。试问,有多少婚姻能在这样的低温下生存呢?

  家庭暴力可以由警方介入,那么“冷暴力”呢?消除“冷暴力”,靠外力强制介入显然不现实,此时我们更需要的是心理建设。

  自古以来,人们就爱用“夫妻本是同命鸟,病苦来时相扶持”来形容“家”的重要。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细胞”就是家庭。所以,“家庭暴力”不仅危及一个家庭的幸福,也危及社会的安定团结。


   案例:女子遭遇丈夫家庭冷暴力 结婚十年仍是处女

  2009年5月8日,长期遭受丈夫冷漠对待的孙红(化名)提起离婚诉讼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法官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发现,与丈夫走过十年婚姻之路的孙红,竟然还是处女。

  “我们几乎都不说话,我有时想和他沟通,可是他却一副冷冷的样子,我的话立即又咽进了肚子。再这样下去,我的精神都要崩溃了,这种感觉比吵架还要糟糕。”孙红凄楚地对本刊记者说。

  家庭冷暴力与十年无性婚姻,经历十年婚姻生活却仍是处女

  2008年12月28日,当孙红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律师张荆的陪同下走进海淀法院大门时,她步履沉重。要知道,她所提交的不只是一纸离婚起诉状,还有一颗伤痕累累的心。

  “这十年来,除了那张结婚证,我什么都没有。十年婚姻,我还是处女。他毁了我做一个真正的女人、一个幸福母亲的权利。”

  孙红与丈夫陈亮(化名)是一对“北漂”夫妇。1999年,孙红追随陈亮来到北京,这一对经历两年恋爱的情侣终于修成正果,成为夫妻。

  虽然没有结婚仪式,甚至陈亮连自己的父母都没有通知,婚房也是陈亮单位提供的临时宿舍,但孙红却很满足,因为她是个孤儿,对家有着强烈的渴望。

  初到北京的孙红由于没能找到合适的工作,便专心做起了家庭主妇,细心照料陈亮的饮食起居。

  但陈亮却表现出与结婚前迥异的面目,他开始无故对孙红进行贬损、辱骂,严格限制她与其他人来往,并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同居义务。

  2002年,孙红找到了一份工作,但自己的境况并没有任何好转。除了继续承担全部家务和上交全部工资之外,陈亮对她的辱骂仍然是家常便饭,基本上每晚不到十点不回家。

  “要不是你无家可归,我早就跟你离了,找你是一时糊涂。”这句话几乎成了陈亮的口头禅。

  2007年,夫妻俩贷款买了一套新房,为了装修,孙红辞去了工作。那段日子过得忙忙碌碌,夫妻俩一起买建材,一起布置新家。

  陈亮告诉孙红,他将在新家把孙红介绍给自己的父母,孙红心中燃起了希望,她开始幻想自己能够苦尽甘来,可以像其他女人那样在新房里与丈夫过上正常的夫妻生活。

  2008年“五一”劳动节,陈亮的父母来到儿子在北京的新房,但孙红却被赶出了家门,被安排住在小区对面的酒店里。

  至今,陈亮的父母都不知道儿子已经结了婚,有个叫孙红的女子是他们的儿媳妇。

  原告起诉事实与理由

  原告孙红在起诉书中称,自己与被告是同校同学,经自由恋爱于1999年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侮辱、谩骂,后来开始动手。恋爱时,被告曾与原告有过一次不完全的性接触,之后从结婚起至今被告从未与原告发生过性关系。原告尝试着做过各种的努力,都受到被告冷言冷语的攻击。在长达十年的婚姻里,原告饱受被告言语侮辱及家庭暴力的伤害,同居权、生育权受到严重侵害,迫使原告成为高龄未育女性。

  鉴于此种情况,依据《婚姻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诉诸法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婚内财产依法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并适当多分。

  3、依法认定被告行为对原告构成家庭暴力,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5万元。

  4、被告履行承诺,支付原告人民币4万元。

  5、判令被告依法对原告进行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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