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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收养关系的解除

发布时间:2018年5月23日 沈丘离婚律师  
  收养关系既然是一种法律关系,自然可以成立也可以解除。当收养关系由于一定的原因而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时候,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即可终止收养者和被收养者之间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收养的解除。所谓终止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一旦收养关系解除,原来在收养者与被收养者之间拟制血亲关系(例如彼此以父母子女关系称呼和对待),以及由于这种拟制血亲关系所形成相互抚养和赡养关系即行消除,从此,互不相干。

  那么,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经过什么样的手续,才能使收养的解除合法生效呢?

  由于我国的法律对此没有作过明文规定,可以这样理解:

  首先,在收养解除的条件方面主要有以下这些:

  (一)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例如,有的养子女行为不轨,不务正业,又不接受养父母管教;或者是养子女长大成人,参加工作有了经济收入,却不愿意赡养其养父母,甚至有虐待或遗弃老人的行为。有的则是养父母关系恶化,夫妻离婚,导致与养子关系恶化。有的则是养父母对养子女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甚至虐待、歧视养子女,致使养子女处于无法正常生活的境地。有的成年养子女发现养父母有不良行为,关系恶化,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过单位或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有的养子女已经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年迈,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过双方同意,老人生活有着落,或者养子女愿意付给老人一定的生活费,也可考虑允许解除收养关系。

  (二)在收养时违背了收养子女须经双方同意的条件。例如,有的人收养子女时未经养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或者对于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没有经过其本人的同意,或者作为收养人的夫妇双方只有一方同意,如此等等。

  (三)解除收养关系,必须各方同意并达成协议。这个各方应当是:对于已经成年,且已独立生活的养子女,只要养子女本人与养父母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即行。但是,如果养子女尚未成年,并未独立生活,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还必须征得其生父母的同意,并将养子女的生活安置好,使其今后生活有着落,然后才可办理解除收养手续。

  其次,在收养解除的程序方面,一般有两种,一是公证,二是诉讼(即通过人民法院办理)。

  (一)从公证方面言,凡是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到当地的公证处提出要求解除收养的申请,说明要求解除收养的原因和理由,通过他们的接待、审查、立案、调查,最后予以出证。

  由于解除收养关系的要件是双方同意,因此在不违反收养要件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关不得办理解除手续:

  1.收养人与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的;2.收养人与无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3.无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无生父母的;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我们如果遇到上述情况怎么办?可以改到当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二)从诉讼方面言,凡是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另一方不同意,或者通过公证处因为财产、生活问题未获解决,以致无法办理出证手续,或者并未到公证处已经对收养的解除产生了纠纷,无法取得一致,这种种情况,就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人民法院解决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大致有以下三种:一是通过调解,使双方关系改善,达到撤诉,重归于好;二是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用调解的方式,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三是在调解无效时,依法作出解除或继续维持收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如果不服判决,可以提出上诉。

  最后,再谈一点收养关系解除以后,它的法律效力问题。

  从一般意义上讲,收养关系的解除,就是双方亲属关系的结束,从此互不搭界了。用法律上的话讲,也就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人力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宣告终止,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也告停止。然而,如因解除收养关系使一方生活发生困难,在一定时期内,另一方仍有扶助的义务,这个问题可在解除收养关系时,事先就通过双方协议解决好,有时如调解协议不成,则可提请人民法院判决。另外,随着收养关系的解除,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血亲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即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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