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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释义(十六)

发布时间:2018年5月25日 沈丘离婚律师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夫妻计划生育义务的规定。

  本条与1980年《婚姻法》第十二条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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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全文

 

  1.计划生育的内涵。

  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增长速度,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的增长率。我国的计划生育是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和适当的晚婚晚育。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还是我国夫妻双方的法律义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是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婚姻法)基本原则在夫妻人身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要求国家对人口再生产进行宏观调节,把人口发展纳入国家计划,使之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而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微观上表现为个别家庭中子女的生育。人口发展要纳入国家计划,生育问题当然也要纳入家庭计划。“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就是要求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家庭生育计划。

  2.计划生育的内容和要求。

  夫妻计划生育义务的内容是: (1)计划生育是夫妻的一项“法律”义务,具有强制性。违背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2)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义务,而不是单方义务。把计划生育仅看做是女方的义务是错误的。双方一定要共同协商、互相配合,采取有效的措施, 自觉地履行这一义务。(3)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有计划地”生育子女,绝不意味着必须生育,夫妻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4)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对“社会‘’承担的共同义务,而非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义务。一般说来,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多发生在双方之间,一方的权利或义务往往是另一方的义务或权利。但计划生育义务则具有特殊性。

  对于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必须全面把握其内涵,切不可片面理解。由于人口的繁衍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用法律手段调节人们的生育行为,尤为必要。法律对夫妻计划生育义务的规定,取决于社会的人口生产的具体情况。1950年《婚姻法》无计划生育原则及义务的规定。随着我国的人口增长问题日渐突出,为了维持人口再生长与生产资料再生长的平衡,198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和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义务。本法仍保留此规定。二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计划生育对解决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问题,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迅速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计划生育义务将仍然是夫妻人身关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适用须知]

  1.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并不否定夫妻的生育权。夫妻都有计划生育的义务虽然突出了它的“义务”性质,但应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其进行理解,本条规定并不是对公民生育权利的否定。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既对公民合法的婚姻和生育权利给予了充分肯定,又确认了国家的保护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须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各级政府采取了包括建设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在内的一系列保护公民婚育权利的措施。可见,夫妻双方对社会负有计划生育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生育权,权利义务是统一的。但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并不等于不受限制的“自由”,生育权利也不等于“生育自由”。已婚公民在享有法定权利的时候,必须从民族兴旺和国家前途的大局出发,承担社会责任,履行法律义务。

  2.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法律责任。在古代宗法制度下,生儿育女被视为女性对家庭承担的一项义务。这种女性生育义务的陈腐观念影响极其深远,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计划生育仅是或主要是妻子的义务,与男方无关。这种思想不仅违背男女平等的原则,也不符合生育问题的实际情况,结果势必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因此,夫妻双方应统一认识,端正态度,互相配合,采取有效的措施,自觉地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夫妻双方共同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破除“重男轻女”和“只有男子才能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新观念。对于虐待、摧残不生育或只生女孩的妇女的人,应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对因妻子不生育或只生女孩而引起的离婚纠纷,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4.夫妻双方共同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如不得进行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不得溺弃女婴,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等等。一对夫妻一般不得超计划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生育二胎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严格禁止生育第三胎。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该政策可适当放宽。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五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第四十二条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名词解释]

  生育权,指公民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依法享有的生育子女和不生育子女的权利,是夫妻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公民决定并实施生育子女的权利和公民决定并实施不生育子女的权利两个方面。当公民决定并实施生育子女的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必须符合计划生育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本条是对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的补充。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制从广义上说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狭义上说,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形式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之分。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近代和现代各国的法定财产制主要有以下几种:(1)统一财产制。是指除了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原有财产估定其价额,转归夫所有,妻保有对估价金额的返还请求权。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所采用。(2)联合财产制。是指除了特有财产外,夫妻各自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但是将夫妻双方的财产联合在一起由丈夫统一管理。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才由本人收回或由其继承人继承。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所采用。(3)共同财产制。是指除了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以共同财产的范围的多寡,可以分为:1)一般共同制。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都归夫妻共同所有。2)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所得的一切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3)动产及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的婚前动产和婚后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4)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后劳动和经营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财产。(4)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财产仍归夫妻各自所有,夫妻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现代各国,主要以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为其法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主要有一般共同制和婚后所得共同制两种形式。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在各国又经历了重大的改革,各自吸收了对方的长处,从而使两种财产制的对立得到极大的缓和。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认定某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标准有三:其一,从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来看,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必须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其二,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来看,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时间只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始于婚姻关系成立之日,消灭于婚姻关系终止之时。因此,一方婚前所有的个人财产,除双方约定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以外,均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三,从财产的来源来看,夫妻共同财产来自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合法所得。无论夫妻双方是否都有固定职业和固定收入,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以外,任何一方的合法所得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工资是指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奖金是指为了鼓励或表扬而给予的金钱或财物。

  2)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配偶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农副业生产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后而取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的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酣。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所继承的积极财产,即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遗产包括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因此因继承所取得的财产也不以所有权为限。因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基于赠与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但并非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都是共同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该方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夫妻单独取得或共同取得的除了上述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应当包括:第一,个人财产的孳息扣除有关税费以后所剩余的财产,如扣除利息税后的利息,一方所有的母畜生产的幼畜等;第二,对个人财产加以改良后所增加的价值部分;第三,夫妻共同所有的动产的添附等。

  2.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其内容应当包括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直接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命运。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法律要求是:

  (1)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彼此尊重,相互协商,在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情况下共同决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命运。

  (2)如果夫或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处分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应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对夫或妻另一方所受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给予赔偿。

  [适用须知]

  1.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特别强调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重要意义。当事人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婚姻关系后,才能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订婚者、未婚同居之人、重婚者,尽管也可能购置生活用品或其他物品,但均不能形成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等手续,不管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其后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论结婚时间多长,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都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或妻一方对另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使用、管理,均不能成为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

  5.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婚前个人房屋进行修缮、装修、重建,该房屋的所有权仍属夫或妻一方,但因修缮、装修、重建而使该房屋增值的,该增值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6.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 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五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入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

  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五条 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韵不得使用。

  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使用他人作品的,适用本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第四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林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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