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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血亲,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哪些 民法总则的子女的姓名权是如何定义的?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0日 沈丘离婚律师  Tags: 什么是血亲,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哪些,民法总则的子女的姓名权是如何定义的

 李军旗律师,沈丘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什么是血亲,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哪些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因为据科学调查与分析,血亲结婚,子女患有先天性疾病的概率非常高。那么,什么是血亲,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哪些下面,就让来告诉你吧!

什么是血亲,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哪些

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从血缘的真假角度,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

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孙、伯叔与侄子女等,不分父系、母系,无论婚生或非婚生,也无论全血缘或半血缘,都属于自然血亲范围。

拟制血亲

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此种血亲由于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两类:

1、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不能与孙女婚配,奶奶不能与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甥。即叔叔不能和兄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民法总则的子女的姓名权是如何定义的?

国家的法律,尤其是民法总则上规定有明确的姓名权,那么民法总则的子女的姓名权是如何定义的,根据我们国家的民法总则的相关条文规定,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姓名权没有关于姓名该性的规定。详情我们来看下面的文章的具体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没有关于“姓名该姓”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三、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法律解释”,规定“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这里我们就能够意识到,对于姓名权的一些相关具体事宜民法总则上是怎么规定,其实对于子女的姓名权问题并没有明令的规定,必须一定要随谁的姓氏,这就能够说明我们的法律是比较连续贯通的,以上就是关于民法总则的子女的姓名权是如何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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