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男女结婚?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惯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之间,全血缘或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伯母、叔母、舅母、姑、姨与侄子、外甥之间结婚。我国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自西周以来,便禁止同姓为婚。唐代对同姓为婚处两年徒刑。明清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清末,将禁止同姓结婚改为禁止同宗为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