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旗,沈丘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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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效婚姻,法律中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有权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那么什么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针对这个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在下文中为你解答。
一、什么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1、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2、利害关系人包括: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二、申请婚姻无效有时间限制吗
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不受限制,当事人可以在取得结婚登记后的任何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是也有以下例外: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结婚时双方或一方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或者婚前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治愈的等情形。
2、对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法律对生存一方和双方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也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综上,无效婚姻是违法的婚姻,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不利于保护自身的权益。而要是出现了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那么相关人员就是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至于什么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上文中已经作出了讲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张家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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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维系,但实践中出于生活的考虑,可能一方会在外面跟别人借钱,这种情况下有的时候另一方是知情的,但有的时候却不知情。这其实很容易引发纠纷,那出现争议的时候,老公借钱老婆有吗下面就啦为你做详细解答。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妻子需要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是,有二种情形例外,即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
不过,在实践中,由于夫妻非举债一方,要证明存在以上二种例外情形的难度很大,从而造成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人民法院判令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而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标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这其实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债务范围内。根据《婚姻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做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为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内。
一般老公在外的借债,如果老婆没签字或者事后也没追认的话,则这样的债务是按照夫妻个人债务进行处理的。但如果该债务用于了家庭生活,并且也在合理的范围内,那也是可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自然此时即使是老公在外的借债,但老婆也是要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