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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婚姻无效的条件 冒用妹妹证件与他人结婚行为无效吗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0日 沈丘离婚律师  

 李军旗,沈丘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申请婚姻无效的条件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那么申请婚姻无效的条件有哪些呢接下来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申请婚姻无效的条件

  婚姻法中婚姻无效的情形如下: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谁是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并不是所有的知道婚姻无效的人都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根据不同的情况,法律对于申请无效的主体做了相应的规定: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在司法实践,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以上就是为大家解答的关于申请婚姻无效的条件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冒用妹妹证件与他人结婚行为无效吗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经常的都会遇到一些婚姻方面的纠纷,有些女子或者男性朋友因为年龄或者是出于别的目的,就会拿别人的身份证跟别人结婚,比如,冒用妹妹证件与他人结婚行为无效。我们一起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冒用妹妹证件与他人结婚行为无效吗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实行登记主义,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婚姻才得到法律的保护,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的婚姻不能成立,应按同居关系处理;根据婚姻自愿原则,被冒用者与登记结婚的对方,无结婚的意思表示,但此种情况并不属于法律规定无效情况,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时需尽形式审查义务,故应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法对婚姻无效规定了四种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况,也不属于受胁迫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况。同时在婚姻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尽管不用实质审查,但是也要尽到形式上的审查义务,而正是由于登记机关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导致将妹妹登记为结婚主体,故登记机关的发结婚证这个行政行为是无效的。

结婚登记的意义

第一,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国家通过结婚登记,国家通过结婚登记,可以对公民的婚姻的建立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包办、买卖婚姻、早婚和重婚事件的发生,以国家的强制力确保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

第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给予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时地法律援助,保护基于爱情而要求结合的男女的正当权利;还可以帮助指导婚姻当事人,避免因无知或受欺骗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第三,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通过结婚登记,国家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对婚姻当事人开展法制教育,及时发现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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