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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无效的两种情形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都是自然人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5日 沈丘离婚律师  Tags: 婚姻关系无效的两种情形,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都是自然人

  李军旗,沈丘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婚姻关系无效的两种情形

  在实践中,婚姻的生效必须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才能生效,婚姻的接触也必须要经过登记机关的登记,我国对于婚姻关系也是奉行登记生效主义的。如果婚姻被判定为无效的,那么婚姻关系无效的两种情形都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婚姻关系无效的两种情形

  重婚的;

  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而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我国法律规定三代以内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不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姻关系无效。

  双方都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二、哪些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吗

  婚姻只有被撤销或宣告无效时,其婚姻才不受保护。《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该条规定有两层含义:婚姻只有被撤销或宣告无效时,其婚姻才不受保护;自始无效是从开始以婚姻关系生活起计算。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婚姻关系无效的两种情形的相关内容。综上,婚姻无效的,因为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都无效。不过即使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也认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都是自然人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都是自然人的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都是自然人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5、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均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请求人不同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三、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无效婚姻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婚姻关系的存续与人身密切相关,涉及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因而对其认定须经法定程序。在我国,无效婚姻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确认。

  在依司法程序确认婚姻的效力时,婚姻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包括单位均有权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提起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不得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扶养、继承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是无效婚姻,应依职权在判决中予以宣告。如果在结婚登记时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但后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如果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由于无效婚姻违反婚姻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不利于婚姻法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人民法院有权对此干预,限制当事人对起诉权的处分,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所受理的离婚案件确属无效婚姻的,应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还是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审理发现婚姻无效情形的,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纠纷时,人民法院都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是否仍然可以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法典对诉讼主体作了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因为离婚是以原有婚姻关系合法存在为前提的,无效婚姻当事人谈不上离婚。本案所涉及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都是自然人的全部内容。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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