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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结婚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0日 沈丘离婚律师  

 李军旗,沈丘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结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男女双方只有既符合法律规定的必备条件,又不存在禁止条件,婚姻关系才能合法成立。 一、必备条件 1.必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男女双方只有既符合法律规定的必备条件,又不存在禁止条件,婚姻关系才能合法成立。


  一、必备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是结婚的必备的、首要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六个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为转移,不许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办;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半自愿半包办的情况。;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对;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和强调。前面的规定是从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规定是从反面加以限制。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双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龄,不得结婚;达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龄后才允许结婚。这样规定是有充分科学根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励晚婚、晚育。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并未对一夫一妻制作专门规定,但在总则一章中已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重婚。因此 在审查结婚申请时,必须严格掌握这个条件,认真核实。申请结婚必须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的人,避免发生重婚。


  二、禁止条件


  1.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这是因为血亲很近的亲属间发生婚姻关系,会把某些肉体上、精神上的弱点、缺陷遗传下来,容易生出痴呆、智力和体力都较弱的后代。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关于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婚姻法并未一一列举,主要是指患花柳病和精神病的未经治愈者、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先天性痴呆等。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有哪些?

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此处的“代”数具体怎么算,到底是指哪些亲戚呢针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规定具体还有哪些呢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



  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已身从出的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已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


  例如,自己与兄弟姐妹及其伯叔姑、姨舅之间就属旁系血亲。


  三代旁系血亲




  上图以自己为中心,所列血亲均在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范围之内上图以自己为中心,所列血亲均在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范围之内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 这里的三代是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即以已身为一代,从已身往上数,父母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


  依此类推,据此,可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列举如下:


  、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即自己和父母的兄弟姐妹的孩子不能结婚。


  、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甥。即男性不能和兄弟姐妹的女儿结婚;女性不能和兄弟姐妹的儿子结婚。反过来就是不能和父母的亲兄弟姐妹结婚。


  针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012年2月,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公务员回避规定》规定:


  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2010年1月,国家最新发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若与供应商有三代血亲关系的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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